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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盘点:2021中级《经济法》60个必背法条(32-4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21

很多考生都在中级会计职称考前两个月左右开始学习经济法,而备考经济法最主要的就是法条的记忆,因此正保会计网校教务团队特为大家准备了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60个必背法条!带大家1周拿下~

2021中级《经济法》60个必背法条(32-42)
种类法条
【票据保证】 32.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支票】35.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合同成立的时间】36.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代位权】37.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8.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撤销权】39.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担保】40.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4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未完待续…1周左右会陆续更新完毕)

作为中级考生,大多是上班族,繁琐事务很多,精力、记忆力都开始下降,想要记住那么多东西,真的是有点困难。建议大家不要一味地死记硬背,送给大家4个小妙招 ↓

妙招1:

经济法很多内容是有规律的,比如好多章节的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等具有可比性,这就是一些有规律性的内容,建议考生进行归纳,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进行记忆;还有一些只需要掌握命题规律和解题思路的内容,考生通过举例子的方法进行记忆,不需要将完整内容背下来。还有一些内容是没有规律可言的,这些内容就需要考生死记硬背了。

妙招2:

关键词记忆法:在经济法条中,一些法律规定是有关键词的,比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在讲课过程中会给大家指出其中的关键词,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记忆时,紧抓关键词进行反复记忆。

妙招3:

回忆法记忆:每天早上或者晚上睡觉前都回忆一下自己所学的内容,如果有没有记住的,要及时去复习。

妙招4:

滚动学习记忆法:在回忆法的基础上,学习的时候把前一天所学进行复习巩固,这样反复看,反复记,还能忘记?

同时我们2021年中级经济法考生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 请有耐心的坚持,不可急躁。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特别多,特别碎。强行记忆不可取,多听、多看、多念。听老师的碎碎念,反复看勾划出来的重点,多在嘴里念叨各个重点规定,并且适当背诵。

总之,时间有限,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学习吧!!考前没有方向、没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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