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经济法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3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购买优先权

①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只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权的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Ⅰ.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Ⅱ.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Ⅲ.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正保会计网校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全面招生!全新推出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程,学员可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考试通过更有保障!加入正保会计网校>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