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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强制许可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4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

【提示】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1)未充分实施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

(2)垄断行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3)公益性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药品专利

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出口的强制许可。

(5)专利共享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2.独占实施的排除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费用支付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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