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在表见代理中,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