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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55问: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8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

提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理解?

解答: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此时甲用自己的房屋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以此担保之后的1个月内发生的债务,在这1个月的期间还未到来的时候,此时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是无法确定的。

因为还不确定甲最后到底借了多少钱,此时乙把自己的其中的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丙,不过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但是甲乙丙另有约定的则不受此限制。

但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则不受此约束了,此时的原理是:

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但是如果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债权,如果这一债权转让,一般来说抵押权不能随之转让,因为一旦抵押权转让,除了转让的债权外,其它的债权就不再属于担保的范围。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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