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标的物检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8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标的物检验

1.检验期间

(1)约定检验期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约定>合理期间/收到2年内未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2.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正保会计网校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全面招生!全新推出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程,学员可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考试通过更有保障!

加入正保会计网校>>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