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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这个考点太重要了!学会能涨10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15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冲刺期,在历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值占比最大,今年网校老师预测更可能会达到15-19分的极高分值。

“抵押”作为第五章的核心考点,简答题和综合题都有可能考到各位考生一定在要冲刺期间着重复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预计分值在15-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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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在历年考试中为《合同法律制度》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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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网校的隋心老师就特意为大家全面解读《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抵押,帮你高效抢分!

抵押之基础概念

一、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解释】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自己,也可能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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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

(1)定义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法律后果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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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A银行就和老王约定,如果老王到期还不上钱,A银行直接把价值60万的车开走。这就属于流押条款。

【提示】 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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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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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地随房走)

【举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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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1)老王向银行借款1000万,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此时,地上已有大楼这个建筑物。那么抵押地时,地上已有建筑物要一并抵押,因为房子挪不走。

(2)在抵押期间,此块地上又新盖了一个小房子,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新增建筑物与地一并处分(比如拍卖)。同样的道理,因为房子挪不走,所以需要一并处分。

(3)借款到期后,老王无法偿还欠款,A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假设地拍卖了500万,大楼拍卖了400万,小房子拍卖了100万,则A银行可优先受偿的金额为多少?

【答案】

500+400=900万。A银行对新增建筑物小房子没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知识点的解读,大家在备考中级经济法中如遇到其他问题,可以点击关注>>@隋心老师,随时与老师请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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