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年实发工资总额2116400元,其中支付残疾人工资60000元,并按规定的2%、14%和8%的比例分别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中含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12000元;(3)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税收滞纳金1000元,向其关联企业赞助支出30000元;(4)管理费用账户中实际列支了全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65000元,经核企业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6500万元。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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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4 12/03 15:21
工资及三项经费
工会、福利、教育经费未提及超支暂不调。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0000 元。
国债利息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2000 元。
营业外支出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1000 元(滞纳金 1000 元 + 赞助 30000 元)。
业务招待费
按 60% 算可扣 159000 元,按 5‰算可扣 325000 元,调增 106000 元(265000 - 159000)。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65000 元(31000 + 106000 - 12000 - 60000)。
应纳税额
按 25% 税率算应纳税额为 16250 元,应补缴 16250 元。
2024 12/0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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