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企业2020年度会计账面利润80000元,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申报缴纳所得税2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某注册会计师年终审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业务内容如下:(1)企业全年实发工资总额2300000元,并按规定的2%、14%和8%的比例分别计算提取并使用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2)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中含本年度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2000元。(3)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有税收滞纳金1000元,向其关联企业赞助支出30000元。(4)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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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2/03 11:55
根据以上情况,2020年度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2300000元,提取职工工会经费420000元、职工福利费324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84000元、国库券利息收入12000元,税收滞纳金1000元、赞助支出30000元等,应纳税额由此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税率25%,计算出应纳税额20000元。
拓展知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第六条规定,属于税务机关认定,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债券及利息、货物及劳务交易、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罚款、补偿金等,且应当由税务机关在审查认定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2023 02/0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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