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含税价格为80000元的生产用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生产用原材料B,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58000元,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成本利润率为10%,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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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m948065966 | 提问时间:06/24 16:37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 A,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 50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9%=450(元)。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8000×13%=20540(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50+20540=20990(元)。
06/2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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