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接受甲公司、乙公司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于2020年3月份对上述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关情况:
1.甲公司。甲公司于2019年3月通过并购实现对戊公司的全资控股,交易前甲公司与戊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甲公司在收购后已将戊公司纳入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范围。ABC会计师事务所在2020年2月为甲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对甲公司各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施作出了全面评价。
2.乙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了解乙公司的内部控制时发现以下问题:①该公司所有的销售业务谈判均吸收财会、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②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款项回收。
判断资料1和2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指出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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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7 20:26
(1)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ABC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对甲公司各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施作出了全面评价不当。理由:对各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施作出全面评价是董事会的职责。(2)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一:所有的销售谈判业务均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不当。理由: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而非所有的业务均吸收专业人员参加。不当之处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款项回收不当。理由: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内部审计部门不承担监督款项回收的职责
2022 06/17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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