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甲单位在编制预算时,相关人员认为事业基金可直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因此不需要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2)2020年7月,甲单位收到拨付的办公楼改建项目经费300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8月开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按工程实施进度付款,但在8月中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改建方案设计有缺陷,需要重新审定设计方案并论证,致使该工程停工。在2020年底该改建方案还未确定,也未上报财政部门,该工程仍未启动实施,但甲单位为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直接将该项目资金于12月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等改建方案论证充分后再组织施工。
要求: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逐项指出事项1至2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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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6 22:45
1.事项(1)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中央部门收入预算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各中央部门填报预算时应做到全面考虑、完整填列,对单位预计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考虑,不应在部门预算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因此应将事业基金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2.事项(2)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中央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批准,并进行预算调整。
2022 06/1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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