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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商誉作价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作价出资3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作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16年发生如下事项: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5 17:1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股东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而本题中,股东以商誉与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2)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3)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2 06/1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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