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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在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本公司的存货进行盘点,A 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盘后对监盘结果满意,据此认可了存货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数量。 (2)A 注册会计师拟不信赖与乙公司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故在监盘时不再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3)在对丙公司存货执行抽盘时,A 注册会计师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获取有关盘点记录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证据。 (4)由于丁公司管理层拟于 2021 年 1 月销毁一批过期商品,A 注册会计师检查了该批商品的账簿记录,确认已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因此未将其纳入 2020 年末的监盘范围。 (5)戊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存放在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A 注册会计师未对其实施监盘,检查了该部分原材料的入库单等凭证,函证了相应的供应商,结果满意。 恰当吗
遇见你 | 提问时间:2022 05/27 10:33
注会会计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会
(1)不恰当。还应当对12月30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实施审计程序。 (2)不恰当。监盘时应当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3)恰当。 (4)不恰当。所有权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均应当纳入盘点范围。 (5)不恰当。监盘对于证实存货的存在性是很重要的审计程序,不应当因为存放偏远而放弃实施。
2022 05/27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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