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9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6.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要求: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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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5/25 18:56
你好!
(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6.5÷(1+13%)×13%=6.5(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本题甲公司位于珠海,分支机构位于上海、深圳,不在同一县市,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故销项税额=250×13%+300×13%=71.5(万元)。
(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22 05/2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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