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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2019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一批A型电冰箱除销给乙公司,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6月15日付款。6月15日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40万元;乙公司于6月30日支付货款,当日还依约支付了5.65万元的违约金。 (2)将自产的10台A型电冰箱(总成本为3.5万元)赠送给当地的敬老院。 (3)将甲企业新试制的2台B型电冰箱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每台成本1万元,市场上无B型电冰箱的销售价格。 已知:A型电冰箱当月平均不含税售价为每台0.75万元,A型电冰箱和B型电冰箱的成本利润率均为10%; (1)计算事项(1)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甲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何时?说明理巾。 (2)计算事项(2)中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 (3)计算事项(3)中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29 20:2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销项税额=1040X13%+5.65÷(1+13%)X13%=135.85(万元)。根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另外,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由于以直接收款方式获得,在6月30日纳税义务发生,应价税分离后并入6月份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甲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故本题销项税额=0.75X10X13%=0.975(万元)。 (3)甲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X(1+10%)X2X13%=0.286(万元)。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2022 04/29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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