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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及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受董事会直接领导。甲会计师事务所在对A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2020年1月20日,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的独立董事陈某因公出国,较长时间无法履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暂由总经理张某兼任。 ②D公司销售部门于2021年1月初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预计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占甲公司2021年全年销售收入的40%,董事会责成销售部门立即整改。由于不能确定该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判断A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暂由总经理张某兼任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2.判断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2 05/22 16:53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恰当。理由: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总经理张某不具备独立性,不应该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应该由其他独立董事担任。 2.恰当。理由: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2 05/2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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