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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3.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200元和18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2020年5月1日,甲公司交付B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50元。2020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存入银行。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4/30 14:30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交付A时 借合同资产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 贷库存商品4200 交付B时 借应收账款28250 贷合同资产5000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借银行存款28250 贷应收账款28250
2022 04/3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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