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8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7000元,合同价款为23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3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5200和16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2021年,甲公司交付b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5000元,增值税3250元求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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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9 | 提问时间:2023 10/16 18:42
年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3 10/1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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