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项目组向甲公司管理层获取了下列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书面声明:①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②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③所有关联方交易均不涉及未予披露的“背后协议”。
(2)审计项目组在监盘时通过库管人员得知有两个仓库未在甲公司提供的清单内,因与现有18个仓库存放同样类型的存货,审计项目组扩大了现有仓库中存货的检查范围和双向抽盘范围,结果满意。
(3)审计项目组通过本期监盘及检查上期存货盘点汇总表,认为已对存货的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了详细记录。
要求: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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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23 11:46
(1)不恰当。管理层书面声明还应当包括: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的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2)不恰当。应保持职业怀疑,考虑被审计单位未提供两个仓库的原因及相关存货是否应纳入监盘范围,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可以为存货期初余额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①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②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③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2022 04/23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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