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的存货存放在多个地点。审计项目组取得了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并检查了其完整性,根据各个地点存货余额的重要性,选取其中部分地点实施了监盘,结果满意。
(2)B公司存货品种繁多、摆放拥挤。为保证监盘工作顺利进行,审计项目组提前两天将拟抽盘项目清单发送给B公司内审部人员,要求其协助做好准备工作。
(3)C公司财务部门人手不足。受治理层委托,审计项目组代为盘点C公司异地专卖店的存货,并将盘点记录作为C公司的盘点记录和审计项目组的监盘工作底稿。
(4)D公司采用连续编号的盘点表记录盘点结果,并逐项录入盘点结果汇总表。审计项目组将抽盘样本的数量与盘点表记录的数量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差异,据此认可了盘点结果汇总表记录的存货数量。
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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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4 | 提问时间:2022 04/21 12:59
(1)不恰当。还应考虑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抽盘的存货项目,否则将损害监盘
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3)不恰当。审计项目组不应代管理层执行盘点工作/盘点存货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4)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对盘点结果汇总表进行复核/应当将抽盘数量与盘点结果汇总表核对/应当将盘点表数量与盘点结果汇总表核对。
2022 04/2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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