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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发现了一项管理层未通报的重大关联方交易,直接界定为存在特别风险。 (2)甲公司管理层在未审计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审计项目组将甲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与相同产品活跃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未发现明显差异,据此认为该项披露不存在重大错报。 (3)项目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的子公司W公司,由于W公司规模较小,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因此未了解其关联方信息。 (4)审计项目组注意到,甲公司2020年向同一集团内的乙公司转让一处房产,审计项目组检查了购房合同和相关协议,结果满意。 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84784987 | 提问时间:2022 05/18 16:39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恰当。对于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才能直接认定为特别风险/还需要评价是否超出正常经营过程。 (2)不恰当。还应当关注关联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是否与独立各方之间通常达成的交易条款相同。 (3)不恰当。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4)不恰当。还应当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2022 05/1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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