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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在选择人员实施监控活动时,可考虑从各个项目组分别选出一名注册会计师组成监控小组,对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在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为提高效率和互相约束,应在同一年度审计中尽量多的考虑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以最晚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为准,在之后的60天内完成工作底稿的归档。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4/15 13:04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不恰当。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3)不恰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不恰当。应当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2022 04/15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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