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任会计师指派若干副主任会计师分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各自负责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鉴证业务进行检查,对于其他的业务,未作要求。
(3)在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时,就某个专业问题与项目合伙人存在意见分歧,项目组成员就此问题向其他有类似经验的事务所进行咨询,但直至审计报告日,始终没有收到回复。迫于时间的要求,项目合伙人出具了审计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规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高风险业务应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业务是否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应当根据事务所制定的标准进行判断。
要求:逐项指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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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6 | 提问时间:2022 04/20 14:00
(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不恰当。对于事务所的其他业务也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3)不恰当。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4)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有的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法律法规和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2022 04/2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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