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筷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林场收购加工木筷的粗树枝一批,支付价款30万元,还从林场收购毛竹一批,支付价款20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于当月全部领用。
(2)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筷5500套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下同)55万元;销售木
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3000套取得销售收入30万
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
(3)甲企业将自产描金工艺木筷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与参展
的其他客商。
(4)将成本为20万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