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2)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筷5500套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下同)55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3000套取得销售收入30万;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5万。
(3)甲企业将自产描金工艺木筷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无偿赠予客商。
(4)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某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全部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受托方已按规定代收代缴相关税款。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1)计算业务(2)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3)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4)受托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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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7 | 提问时间:2021 11/30 13:47
1. 1.甲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0×5%=0.50(万元)
2.0
3.(20+5)/(1-0.05)*0.05=1.31578947368
2021 11/30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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