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甲为向乙借款,以自有珠宝为乙设立抵押权,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5月5日,丙以合理价格购得该珠宝。
书上说,“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书上还说“正常经营买受人属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限的情形”。这两次是否矛盾?那么若甲还不上钱,乙到底可不可以行使抵押权?那丙到底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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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m93365518 | 提问时间:10/28 20:59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矛盾。丙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合理价格购得珠宝,属于正常买受人,即使珠宝已登记抵押,也不能对抗丙。因此,若甲还不上钱,乙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不能对丙的珠宝主张权利。丙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正常买受人。
祝您学习愉快!
不矛盾。丙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合理价格购得珠宝,属于正常买受人,即使珠宝已登记抵押,也不能对抗丙。因此,若甲还不上钱,乙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不能对丙的珠宝主张权利。丙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正常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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