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属于房地产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拍卖的商铺是自建的,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假如变卖流拍价A元,其中含有由被执行人(某企业)承担的案件评估费、执行费等 B元,实际抵债金额为(A-B)元。
抵偿债务,应该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前建造的,可以一般计税,成交÷(1+9%)×9%,也可以简易计税公允价值÷(1+5%)×5%
问题:1.这里的成交价是A元?还是(A-B)元?还是别的什么金额?
2.上面计算公式,为什么一般计税时,用的是成交价格,而简易计税用的是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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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8/08 19:4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里的成交价格为A元;
2.根据老师的理解,不管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式都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
祝您学习愉快!
08/0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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