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甲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派遣的员工。问题:
1.,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过节费2万元,那么,这里的100万元就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二行劳务费,这里的2万元,先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调整明细表的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2万元,然后在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一行职工薪酬填报2万元,对吗?怎么做会计分录?
2.甲公司“不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派遣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给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工资100万元,那这里的100万元,先在附表A105050的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填报100万元,然后在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一行职工薪酬填报100万元,对吗?怎么做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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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7/30 23:2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第一种情况,这2万的过节费作为管理费用核算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此时,企业将工资薪金给劳务公司,相当于劳务派遣员工不是企业职工,2万的过节费不填工资薪金表
2.第二种情况是正确的,计入到职工薪酬当中。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祝您学习愉快!07/30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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