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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在同一个县,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时,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有个其他选项: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地级市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并且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选该原因。这句话的意思是:3.这里的“在同一地级市县(区)设立”,是指在同一地级市的同一县(区)设立?还是指在同一地级市的不同县区设立?还是包括上面两种情况? 4.只要总机构和分机构在同一个县(区),分机构就可以选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也可以选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吗?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7/09 16:33
王一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实务专家
已解答10121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07/0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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