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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计项目团队成员F注册会计师的母亲在戊公司持有重大间接经济利益。戊公司是甲公司不重要的联营企业,戊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2020)》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不考虑过渡期安排),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违反,甲公司又对戊公司有重大影响,且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母亲在戊公司持持有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和利影响。 疑惑:戊公司为不重要的联营企业,对关联实体的定义之一不应当是客户能重大影响的重要实体吗?
6491 | 提问时间:05/22 11:25
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已解答143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我们要关注“联营企业”,戊公司为甲公司不重要的联营企业,这是已知条件,说明戊公司是联营企业,说明甲公司是投资企业,会对戊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从重大影响这里判断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祝您学习愉快!

05/2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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