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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老师你好,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万,以其汽车做抵押,双方签订合同。5月1日完成抵押登记且双方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4月5日甲将轿车卖给丙。为啥丙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甲乙之间不是登记了嘛,不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去去去 | 提问时间:11/20 14:43
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已解答1756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3月6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抵押就已经设立了,5月1日登记抵押权,此时抵押权才是具有对抗效力。

4月5日甲将轿车卖给丙,此时丙是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由于此时甲和乙的抵押权还未进行登记,所以不具有对抗效力。

注意是5月1日才完成登记的。 在此之前,4月5日就卖给丙了。

祝您学习愉快!

11/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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