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万,以其汽车做抵押,双方签订合同。5月1日完成抵押登记且双方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4月5日甲将轿车卖给丙。为啥丙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甲乙之间不是登记了嘛,不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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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去去去 | 提问时间:11/20 14:43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3月6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抵押就已经设立了,5月1日登记抵押权,此时抵押权才是具有对抗效力。
4月5日甲将轿车卖给丙,此时丙是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由于此时甲和乙的抵押权还未进行登记,所以不具有对抗效力。
注意是5月1日才完成登记的。 在此之前,4月5日就卖给丙了。
祝您学习愉快!
11/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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