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允许的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有比例是10%以内,后面又说可以加计20%,怎么很矛盾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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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11 | 提问时间:09/27 13:29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规定与加计扣除并不矛盾。
一、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 以内计算扣除。
二、加计扣除
加计 20% 扣除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 扣除。这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考虑到房地产开发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给予的一种特殊政策优惠。
两者是针对不同的项目进行扣除,目的和计算方式都不同,所以并不矛盾
09/2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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