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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国际税收中如何理解:按照我国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减免的是我国的所得税,跟另外的有什么关系啊
84785012 | 提问时间:08/05 10:00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背景和目的 在国际税收中,实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主要是为了避免对跨国企业的同一笔所得进行双重征税,以平衡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具体解释 1.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免征规定我国对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外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通常是基于鼓励企业“走出去”、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推动特定产业发展等政策考量。例如,对于我国企业在特定国家或地区从事符合鼓励类产业的境外投资所得,可能会给予一定期限内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待遇。 2.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当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时,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通常会依据当地税法对该所得征收所得税。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这部分所得税税款,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原本可以在计算我国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3.为何不应作为可抵免税额如果我国已经对某项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时再将该境外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进行抵免,就会导致企业双重受益。一方面享受了境外所得在我国的免税待遇,另一方面又通过抵免减少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这与税收公平原则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初衷不符。举例来说,一家中国企业在甲国的某笔境外所得,按照我国政策规定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甲国对该笔所得征收了100万元的所得税。如果将这100万元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我国进行抵免计算,那么企业就不合理地减少了其在我国的应纳税额,相当于获得了额外的税收优惠,这会破坏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08/0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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