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抵免限额=7 840×80 000×(1-20%)÷[18 500×12+80 000×(1-20%)]≈1754.41(元)。
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已纳税12000元,高于抵免限额,刘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的抵免税额为1754.41元。
问 这个除号后面 怎么是收入额,不应该是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8 500×12+80 000×(1-20%)-60 000-3 500×12-3 000×12=148 000(元)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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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35 | 提问时间:07/24 14:36
这里使用收入额是为了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这种计算方式是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
根据规定,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分子分母使用收入额的原因在于:境外所得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可能难以准确核算其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使用收入额可以简化计算,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规模。
在具体计算时,先按照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的收入额来确定总体应纳税额,然后通过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收入额在全部境内外收入额中的占比,来计算出相应的抵免限额。
具体到这个例子中,刘某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其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根据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和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计算得出的。分母“18,500×12 + 80,000×(1−20%)”就是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与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的总和。
虽然这里没有直接使用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间接计算出刘某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整体应纳税额中所占的比例,从而确定其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这样的计算方法既考虑了刘某的全部所得情况,又能合理确定境外所得的抵免额度。
07/2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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