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某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为生产货物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4600万元、税额为598万元,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当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勾选抵扣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该公司当月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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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31 | 提问时间:07/23 14:53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即:2000*13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销项税额 = 800×13% = 104(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 = 598 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40 万元
则: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 104 - (598 - 40) = -454(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54 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即:2000*11万元)
所以该公司当月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 220 万元。
07/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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