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老师 我们有个香港的律所想在国内设立一个驻粤代表机构,帮一些国内的客户咨询香港的律师业务,国内的客户打钱到驻粤代表机构,驻粤代表机构再打款回总所(香港的律师行),这样是否可以?有什么涉税风险吗?
84785019 | 提问时间:07/22 16:01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香港的律所可以在国内设立驻粤代表机构,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以及广东省的相关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内地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你的描述中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按照规定,应当是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而不是香港律所直接在国内设立驻粤代表机构并收款。 内地客户的款项应支付给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再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合作协议与香港律所进行费用结算等相关事宜。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 1.税务申报和缴纳:相关款项的收支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收法规进行准确的申报和纳税。内地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律所都需要根据各自的税务义务,正确计算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2.增值税处理:确保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符合规定,特别是涉及跨境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3.所得税问题:包括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派驻律师的所得税,以及香港律所可能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
07/22 16:03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