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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关于“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句话 (图2)上说“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但图1的第五条,“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不适用,也就是把不善意的情况排除了, 所以这句话依然要求买受人需要善意、才“不得对抗”?(因为第五条是排除了不善意的情况) 那这不就跟轻一这句话(图2)冲突了吗? 有点困惑,这句话到底是要求买受人善意,还是不要求
84785028 | 提问时间:07/05 16:43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句话要求买受人是善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1款第5项规定“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如果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却未查询,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从而不能援引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阻却担保权的追及效力。 虽然图2中说“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对买受人构成的善意要求。 从法律原理上看,要求买受人善意是为了平衡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如果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被设定担保物权,仍然进行购买,而法律仍然给予其无条件的保护,可能会对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目的是保护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买受人在交易中存在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情形,且这种疏忽或故意导致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上存在担保物权,那么其就不能仅仅依据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来对抗抵押权人。 总之,一般情况下,买受人若欲援引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阻却动产担保权的追及效力,需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善意为要件。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07/0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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