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这里正常买受人规则,是不是突破了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即使已经登记抵押,如果是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卖,买受人也知道是抵押物,抵押权人也无法对抗买受人。是这个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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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2 | 提问时间:07/30 14:48
这里的“正常买受人规则”并没有突破善意第三人制度,而是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相一致,都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正常买受人规则”体现在《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是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被卖给买受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经受让了抵押财产的交付并取得其所有权,那么抵押权人就不能对抗该买受人。即使买受人知道该财产是抵押物,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也会被阻断。
例如,王某把经营的甲车抵押给李某,在抵押期间,基于正常经营活动,王某将抵押的甲车出卖给张某,张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已受让甲车的交付,取得了甲车的所有权。此时,不管李某的动产抵押权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李某的动产抵押都不能对抗买受人张某,其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张某取得所有权的甲车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李某抵押的财产。
这一规则有利于厘清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贯彻了物权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体现了信赖原理的价值取向,保障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但在具体案例中,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同时,无论是一般不动产买受人还是商品房消费者,在进行相关交易时,都应重视所购财产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07/3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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