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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请问下:一般保证人破产这个知识点,我理解对吗:1.一般保证债务已到期,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2.保证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到期,债权人从一般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其分配额应予以提存,待债权人从债务人获得清偿后,确认保证一般保证人担保责任后再继续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麻烦老师看下我理解对不对?
84784992 | 提问时间:07/02 08:58
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在民法典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如果破产的,担保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此外,为实现保证担保设置之本意,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根据破产法第44条、第46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破产后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保证债权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
07/0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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