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
(1)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债务人己不存在)。
老师,最后一句我看不懂,保证人破产了呀,他替别人还债,为什么不能找债务人申报债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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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84785000 | 提问时间:08/21 16:46
这是因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还能向债务人求偿,但是此时债务人已经破产不存在足够的财产来偿还,那么这种求偿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为了简化法律关系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这样可以更清晰明确地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得到相对公平和高效的分配。
08/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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