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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呢: 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且债权人在两边都申报了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以后,没有代位求偿权。 但若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而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清偿后是有代位求偿权的。 即代位求偿权的有无,要看债权人有没有找债务人履行义务?
84785028 | 提问时间:08/02 18:10
小蝴蝶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这种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 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且债权人在两边都申报了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是因为此时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分配,保证人的代偿行为不能再赋予其代位求偿权,以避免重复受偿和法律关系的混乱。 例如,甲是债务人,乙是保证人,都破产了,债权人丙在甲和乙的破产程序中都申报了债权。假设乙履行了保证义务,由于丙已经在甲的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乙就不能再代位求偿。 而当债权人未申报破产债权,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后有代位求偿权。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在履行义务后的合法权益。 比如,同样是甲、乙、丙的例子,丙没有在甲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而是让乙承担保证责任,乙清偿后,就有权向甲代位求偿。 总的来说,代位求偿权的有无,在这种复杂的破产情形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就是是否找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破产程序的相关要求。
08/0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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