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 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 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 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老师,这最后一句看不懂,是保证人向债务人求偿债权吗?为什么保证人履行责任了那他的损失向谁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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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0 | 提问时间:07/30 08:56
这里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不能再向债务人求偿其代为支付的金额或承担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原本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的特定情形下,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并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同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不再享有求偿权了。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受偿额不超出其债权总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视为对债务的最终承担,而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以避免重复求偿和复杂的法律关系。
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同时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向双方均申报了全部100万元债权。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了50万元的清偿,那么其对保证人的债权额仍然是100万元,但保证人履行剩余的50万元保证责任后,不能再向债务人求偿这50万元。
07/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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