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又说有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实在不明白你们回答的是啥意思,难道不是自相矛盾?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33 | 提问时间:06/18 16:52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利息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那么该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那么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上面说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是企业正常借款利息支出的发票,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利息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那么该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6/18 16:5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