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A、B公司统一有股东张三管理,但是鉴于股东架构不一样两家公司独立核算,现业务情况说明如下:
A公司负责销售品牌1的产品
B公司负责销售品牌2的产品
B公司出具了一个方案,品牌1和品牌2打包礼盒出售,由B公司统一收款,基于这种情况,公司的底层逻辑是独立核算,是否可以签订三方补充协议说明款项由B公司代收,各个品牌的款项由B公司支付,款项的发票由各个品牌主体开给客户?
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32 | 提问时间:05/31 11:31
你好,同学,可以的,这样子做没有问题的
05/3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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