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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谢谢您的答案,想请问如何准确区分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欺诈的可撤销行为还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行为呢?比如(多选题)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A.周某与吴某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B. 6岁的郑某将自己参赛所得奖金10万元赠与王某 C.赵某胁迫钱某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房产 D.孙某的代理人与李某合谋签订损害孙某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 D选项,孙某的代理人与李某合谋签订损害孙某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答案认定为:无效行为 是因为这个选项明显提到损害合法权益,而没提到是否属于孙某不知情的欺诈行为吗?感觉都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呢
84785028 | 提问时间:05/23 14:57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区分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欺诈的可撤销行为还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行为时,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结果。 1.受欺诈的可撤销行为:这通常涉及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来误导另一方,使其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并且通常需要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行为:这种行为涉及两方或多方共同计划并实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自始即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 现在来分析您给出的选项: A. 周某与吴某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 这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并没有真正的买卖意图,而是试图通过虚假行为达到其他目的。这通常被视为无效行为。 B. 6岁的郑某将自己参赛所得奖金10万元赠与王某 —— 这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问题。由于郑某是未成年人,其赠与行为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这个选项与欺诈或恶意串通无关。 C. 赵某胁迫钱某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房产 —— 这属于胁迫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这与恶意串通不同,因为胁迫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行为,而不是双方共同计划损害第三方利益。 D. 孙某的代理人与李某合谋签订损害孙某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 —— 这个选项明确提到了“合谋”和“损害孙某合法权益”,这正是恶意串通的典型特征。代理人本应代表孙某的利益,但他却与李某共同计划损害孙某的利益。这种行为自始即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对于您的疑问,“D选项为何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而不是受欺诈的可撤销行为”,关键在于“合谋”二字。这表示孙某的代理人和李某是共同计划并实施了损害孙某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一方欺诈另一方。欺诈通常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的误导,而恶意串通则是多方共同参与的不法行为。 因此,D选项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行为,而不是受欺诈的可撤销行为
05/2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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