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商贸企业,总公司在上海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在北京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销售方式为:供应商开专票给总公司,总公司货物调拨给北京分公司销售,总公司的以进货成本为收入报增值税。分公司以门店销售额为收入报增值税。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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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07 | 提问时间:05/12 10:25
不合理
低于市场价格了
这种有风险的
05/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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