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 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 销售给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
(3)酿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后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 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将50%的葡萄酒装瓶销售给乙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将10%的葡萄酒销售给丙企 业,开具的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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