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
(1)运送旅客,按售票统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93. 6万元。
(2)运送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收入金额260万元、装卸收入金额18万
元。
(3)提供仓储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仓储收入金额70万元、装卸收入金额6万
元。
(4)修理、修配各类车辆,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3. 28万元。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货运汽车6辆,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4. 72万元,该公司未放弃减税优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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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91 | 提问时间:04/20 18:42
您好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193.6/1.09*0.09=15.99
(2)计算业务(2)的销项税额。
260*0.09+18*0.06=24.48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70*0.06+6*0.06=4.56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33.28/1.13*0.13=3.83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增值税。
24.72/1.03*0.02=0.48
04/2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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