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资产,甲公司2×22年9月经董事会决定处置部分生产线,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生产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该项交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因外部审批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的除外,如果取消合同,主动提出取消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360万元,生产线出售价格为2600万元,甲公司负责生产线的拆除并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经乙公司验收后付款。甲公司该生产线2×22年年末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预计拆除、运送等费用为120万元。2×23年3月,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出台新的产业政策,乙公司购入资产属于新政策禁止行业,乙公司提出取消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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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03/29 22:00
A,D 甲公司针对固定资产签订销售合同,应当自签订合同时起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后不再计提折旧,因此自2×23年1月起对拟处置生产线停止计提折旧,选项A正确;当合同取消时,表明固定资产不再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甲公司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而不是知晓合同取消时恢复计提折旧,选项B错误;2×22年资产负债表中该生产线列报金额=2600-120=2480(万元),选项C错误;2×23年将取消合同取得的乙公司赔偿确认为营业外收入,选项D正确。
03/2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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